2024年8月24日,华大精准营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精准营养公司”)与中嘉联盟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联盟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营销合同,涉及“益妍卫”系列产品的销售合作。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中嘉联盟公司不仅未能按时收到货物,还遭受了来自华大精准营养公司关联公司股东的恶意诋毁和诽谤,导致其营销团队受损、销售链条中断,遭受了巨大损失。
签订合同只为收款 履行合同都是困境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嘉联盟公司作为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华大精准营养公司支付了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预付款,并承诺在随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累计打款200万元作为全部订货款。合同约定,华大精准营养公司为中嘉联盟公司定制专属销售的产品,包括功能食品、日化、消毒卫生、医疗器械、检测服务等,并授权中嘉联盟公司使用“益妍卫”商标,享有该定制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销售代理权。
然而,在中嘉联盟公司依约支付款项后,华大精准营养公司却以种种不成立的理由迟迟不予发货,并且在合同上有写明对于市场华大营养有责任给予帮助,我公司每次邀请华大的人出席我们的会议,一直不出席我们的会议,不支持我们的市场。反之蔻文公司,他们每一次开会,他们华大人就到。这在我中嘉联盟公司运营中带来了严重困扰。中嘉联盟公司负责人赵总表示:“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对方却百般刁难,不按时发货,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经营。”
关联公司股东的恶意诋毁 只为实现“再剥一层皮”
更令人愤慨的是,华大精准营养公司的关联公司股东李某超,作为河南蔻文信息某有限公司的监事,为了从中获取利益,对中嘉联盟公司进行了恶意诋毁和诽谤。李某超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诱导中嘉联盟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其经营的河南蔻文信息某有限公司签合同,并通过微信和短信向中嘉联盟公司的团队发送不良言论,至今与李某超相关联的君益某营养科技公司人员马谋惠仍于某音、某手、视频号及渗入我公司招商会等方式,散布对我公司产品及信誉的不良言论,给中嘉联盟公司的运营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及巨大的经济损失。
2024年10月28日至30日,中嘉联盟公司在云南召开面向全国的项目说明会、招商会(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河南、江西等地区)。11月8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兵旅园林酒店举行“健康小屋”项目市场交流会。在多次重要活动中,李某超利用加盖了华大精准营养公司及蔻文公司公章的联合公告和声明,大肆宣传中嘉联盟公司打着华大集团、华大基因、华大营养的幌子在骗人,诋毁、污蔑中嘉联盟公司所售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这一行为导致中嘉联盟公司在云南已经签约的价值7000多万元的合同没能收到货款,在新疆乌鲁木齐的市场交流会中也有200多名意向合作商未参加会议。
公章真伪问题引发质疑 法律后果谁来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超所发布的公告上加盖的华大精准营养公司公章,与公安备案编号并不一致。中嘉联盟公司负责人赵总与华大精准营养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微信聊天中确认,该公章并非真实。然而,这样的虚假声明却给中嘉联盟公司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以上事件我们也反馈给华大营养张海峰,华大说这声明不是他们华大出的,之后便不了了之。我们迟迟没有这个得到华大给我们的回复,这个声音到底从哪儿来的?我们中嘉公司市场开发人员多次给华大营养张海峰,陈大为领导反应问题的严重性,从来没有给我回复处理。这直接或间接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其中是否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从而导致华大营养在某种程度上认可蔻文所发的联合公告和声明,及默认并认可蔻文所用的公章是正常行为。我们是否又需要对公章进行司法鉴定?这其中法律后果又该由谁承担?
事件背后的复杂关系 利益链条相互交织
据了解,中嘉联盟公司与华大精准营养公司的合作源于2022年初。当时,家住河南省鲁山县的余某增夫妇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超夫妇。李某超向余某增介绍了一款名为“益妍卫妇用乳酸抑菌片”的产品,并表示该产品是华大精准营养公司的产品,由于市场难以打开,产品已堆放在仓库里许久。余某增觉得产品不错,便与李某超签订了合同,获得了全国独家销售权,并带领团队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了10000多名销售人员,成功打开了“益妍卫产品”的全国销售市场。
然而,在合同快到期时,李某超表示不再做“益妍卫”这款产品,余某增无奈之下只能与中嘉联盟公司商谈,并以该公司名义直接与华大精准营养公司签订了营销合同。而李某超在发现余某增不再与其合作后,便开始恶意串改概念,向华大精准营养公司的上级公司举报,称中嘉联盟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通过各种手段诋毁中嘉联盟公司。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容忽视 市场监管不是走走过场
华大精准营养公司以合同条款以外的事项为理由,甚至莫须有的罪名,拒不履行服务义务,是否构成欺诈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将构成欺诈。
此外,李某超利用与公安备案编号不一致的公章发布虚假声明,诋毁、败坏中嘉联盟公司声誉,给中嘉联盟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起事件不仅给中嘉联盟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整个市场的诚信经营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广大企业在合作过程中能够提高警惕,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