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
我怀着万分无奈与愤慨的心情,向媒体揭露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黑龙江省执行局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生效判决书的情况下,长达六年之久未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蒙羞。
2017年6月2日因与黑龙江省北安市合伙人周富、周明辉、周永生就2015年8月31日双方签署的《投资清算协议》发生民事纠纷,我在黑龙江省高院起诉。2018年4月28日,黑龙江省高院下达(2018)黑民初4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富、周明辉、周永生自判决之日起十五天内给予周泉投资款2442万余元。自2016年10月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实际欠我8500万余元。
对于黑龙江省高院的判决,双方不服,我于2018年5月5日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下达(2018)最高法民终93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明确了责任与权益归属。
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生效的最高院判决书,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立案执行周富、周明辉、周永生合同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省高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立案.然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加之省高院立案至今,黑龙江省高院执行局却迟迟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
在这漫长的六年里,当事人无数次通过信函、电话询问和前往省高院执行局,询问执行进度,得到的答复却总是含糊其辞、推诿敷衍。称案件已经转到下属法院执行。
黑龙江省高院执行局称把案件已转到下属法院,一级转一级,拖办六年。在 2020年10月13日转到黑河市中院执行局,黑河中院仍拖办案件三年多。案件于2023年10月又转到下级北安市人民法院,北安市人民法院又拖延了一年后,于2024年11月,又把高院生效的判决书退给黑河市中院。2024年12月,黑河市中院把最高院判决书又一次转到下级法院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25年1月10日,五大连池法院执行法院马法官联系当事人周泉说执行案件已由五大连池市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最高院判决书应由省高院执行,如果六个月省高院未执行,应提级到最高院执行,而不是下沉到基层法院去执行,不能一级一级的降到下属法院执行。
六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有时又以各种内部流程,协调困难等理由,搪塞当事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这样在一次次等待中被搁置,生活陷入困难。
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如此长时间的拖延执行?是执行力度不够,还是存在其他不可告人的隐情?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代表着法律的最高权威,任何拖延执行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在此,我们恳请媒体能够关注此事,深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也希望相关监督部门能够介入,督促黑龙江省高院执行局尽快履行职责,让正义不再迟到,让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得以彰显。
周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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