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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28万元“贩牛款”难追回
2025-06-16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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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一例由合伙贩牛经济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引发各界关注。

                                       一审输了官司

张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程某成、被告裴某红与第三人张某勇于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合伙贩牛。散伙后裴某红于2023年5月7日为程某成出具236820元的欠条一张;程某成于2023年7月11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被告裴某红,后于2023年9月13日撤诉;撤诉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就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结算,结算后裴某红为原告出具19000元的欠条一张。

后来,程某成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三人账目进行结算。2023年9月25 日,其给裴某红及张某勇邮寄了审计通知书,二人未到场进行结算。

2023年11月23日,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为:裴某红扣留款277990元;经营亏损51114元,人均应分摊亏损额17038 元。

该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系合伙关系,被告、第三人无异议,故本院对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予以确认。原告提交被告为其出具的236820元的欠条一张,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该款非被告向原告借款,而是合伙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故本院对该欠条不予支持。被告对其为原告出具的19000元欠条予以认可,故该款其应给付原告。原告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在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审计,因该审计报告仅能证明原告在合伙期间的牲畜采购支出及付款明细、经营费用支付明细、牲畜售卖收入明细等,不能证明被告裴某红的相应支出与收入款项,亦无法证明被告所用资金的去向,属审计材料不足,且该审计报告载明的“裴某红扣留277990元;经营亏损51114元,人均应分摊亏损额17038元”与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 19000 元欠条不符,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审计报告超出部分258990元(277990元-19000元)系三人结算时的遗漏款项,因此,本院对该审计报告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超出结算额部分258990元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应分摊亏损额17038元不予支持。

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决裴某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程某成19000元;驳回程某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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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维持原判

        程某成不服判决,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某成上诉事实与理由为:一审法院罔顾事实,明显偏袒被告,所作判决是错误的判决,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三位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系合伙合同法律关系、由程某成一人投资、由三位合伙人均分收益均担责任的事实均无任何异议,一审法院已当庭查明。上诉人第一次持裴某红给他出具的236820元的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后,法官告知之须按合伙合同纠纷起诉并进行清算。上诉人只好撤诉。

本案是就同一法律事实的第二次起诉。起诉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裴某红和第三人张某勇发函邀请他们一起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清算,此二人拒绝。程某成只好一人委托张家口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盈亏等进行清算。   

该审计报告依据合伙过程中所有的财务记录(有的是裴某红记的,有的是程某成记的,有三个笔记本那么多)、程某成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审计材料。经过审计人员耐心细致、专业审慎的工作作出,是程某成第二次起诉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且,审计人员随时可以出庭接受法庭和其他当事人的质询,审计报告经得起任何机关、部门和个人的检验。原审法院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的审计报告,片面的以“审计材料不足”及“审计报告与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19000元欠条不符”为理由不予采纳。

上诉人认为,审计报告虽然不是在诉讼程序中审计得出,但其审计程序依然是合法的,材料应有尽有,非常充足,没有任何不予采信的理由。原审法院未征求被告是否在诉讼阶段申请司法合伙清算、未释明清算是散伙的重要步骤,应征求(或释明)被告裴某红不认可此审计报告是否再委托司法审计而未征求(或释月),便武断的否定了原告的审计报告。

裴某红辩称,我们已经在张北结账了。一开始我们三个人合伙贩牛,我负责出去买牛,现金都是上诉人自己把,我们出去买牛花多少上诉人给我们往过打钱。拉回牛开始卖,12月底卖完牛钱都在上诉人手里,我和张某勇一分钱也没有。年底算账,已经算了好几次了,但是都算不对。后来我手里买牛的账都被上诉人拿走了,卖牛上诉人有时候没上账。我们后来算账,第一次上诉人找会计师算了三天也没算完,后来上诉人去我牛场让我给他打个亏他二十几万的条子,后来上诉人去法院起诉我,法院把我牛场给封了。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7民终1551号终审判决。该院认为,上诉人程某成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单方出具,并未经过对方认可,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就其主张并无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但被上诉人裴某红认可19000元,系被上诉人对自己不利证据的认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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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再审

2025年5月,程某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未依法释明清算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终止应当进行清算。申请人已提交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法院未依法向被申请人释明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拒绝清算的法律后果,反而以"审计材料不足"为由草率否定专业报告。

二审法院故意回避争议焦点。申请人明确提出审计报告采信问题,二审合议庭在庭审中明确知晓该核心争议,却在判决书中刻意回避,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裁判文书应记载争议焦点的规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嫌伪造。被申请人裴某红声称存在 19,000元借条却始终未提交原件,而申请人程某成提交的236,820元欠条(裴某红亲笔书写)有原件核对。原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对书证与口头陈述的证明力作出颠倒认定。

原审法院违法分配举证责任。申请人已完成初步举证:(1)合伙协议:(2)全部账本记录;(3)银行流水:(4)专业审计报告。法院未要求被申请人就其抗辩提供任何反证,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审法院严重超审限,从立案至作出判决长达一年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2025年5月8日,程某成接到张北县人民法院受案通知,程某成诉裴某红、第三人张某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于当日立案。

           案件审判结果如何?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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