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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反复向院长申诉却未获回应现象背后的程序失灵分析
2025-05-19 来源:本站

摘要:司法实践里,长期信访案件的妥善处置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选取刘少鹏案作为分析基点,运用案例分析手段,深入探究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在长期信访案件中的运作情形。研究成果显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再审审查核心偏移、对信访诉求响应不够等状况;执行监督程序出现运行缺陷,难以达成“案结事了”的目标;法官答疑机制功能限制较为显著。结论指出,目前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在处理长期信访案件时效能有待增强,需加以优化改进,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化解信访矛盾。

关键词:法院内部监督机制;长期信访案件;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法官答疑机制

引言

随着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面临新挑战。长期信访案件的存在不仅反映出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不满,也对司法公信力构成挑战。刘少鹏案历经多次审理、抗诉仍未彻底解决核心争议,此类案件凸显出深入研究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运行实效的紧迫性。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要因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遵循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结合自身实际,坚持内部监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内部监督工作与审判执行等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牢牢把握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着力点,切实提高内部监督工作质效。剖析该机制在长期信访案件中的问题,有助于发现司法实践中的漏洞,为完善司法监督体系提供参考,进而提升司法公正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审判监督机制在长期信访案件中的运行实效剖析

(一)再审程序启动的法定事由与实际审查重点偏离问题

再审程序启动阶段,形式合法性审查与实质审查呈现显著割裂态势,以刘少鹏案为例,当事人申请再审及检察机关抗诉聚焦证据链完备性与事实认定谬误,对应《民事诉讼法》中“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法律适用失当”等法定情形,但法院实际审查对这些法定事由的阐释趋于简略。申请人提出劳务关系延续至2011年1月,同时出示《廉租房投资资金转账支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条》等四份证据,其时间与合同相近且彼此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劳务关系存续状态[1]。再审程序仅以《燃气用户发展合同书》标注的2010年7月时间节点为依据作出认定,对其余辅助(重要)证据未予考量,最终造成“劳务关系存续期间”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与客观证据相悖,核心事实争议悬而未决。

于“劳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判定,法院对单一合同文本过度倚重,此做法与证据综合评判准则相悖,转账支票所呈现(经报审后取得)的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资金流转领收情况,以及经与物业公司多次洽谈后,签订的物业合同收条记录的同期物业服务事项,均与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相契合,有力佐证劳务关系延续事实。然而再审裁判却单纯依据职权终止时间裁决,未对摒弃重要证据作出合理阐释,致使“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这一判定失去逻辑根基,证据采信环节亦暴露出严重程序问题,法院对申请人证据链的否定理由含混不清,仅以“证据形式不符要求”搪塞,既未结合案件实情展开论证,也未援引具体法律条文。这种处理方式致使“劳务关系截止时间”认定出现偏差,进而影响违约责任核算,倘若劳务关系持续存在,被申请人所需支付的年薪尾款及违约金数额将显著增长。事实认定谬误引发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成为信访问题长期难以化解的症结所在。

(二)审判监督程序对信访核心诉求的回应效能

审判监督程序在回应信访关键诉求时,效能欠佳状况突出。检察机关抗诉虽可促使再审程序启动,却在实质性化解争议方面存在短板。就刘少鹏案而言,2014 年与 2018 年两次抗诉,分别围绕合同解除合法性、购房义务履行要件提出监督意见,准确指出原审对合同约定解除程序的忽视,以及购房条件已成就的事实[2]。法院虽依此启动再审,但裁判仅部分接纳抗诉观点。(2019)黑民再 372 号再审判决虽纠正合同解除方式认定,仅部分支持申请人关于购房义务的主张,违约责任认定等核心争议仍未解决。此情形反映出抗诉与再审衔接存在障碍,监督意见难以切实转化为裁判成果,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维护,信访产生的根源性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

再审裁判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频现反复,极大损害司法公信力,多份裁判文书针对同一案件的违约责任判定矛盾重重,(2016)黑01民终1088号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拖欠劳务报酬构成违约,却因“合同未明晰终止责任”,驳回申请人年薪余款及一年年薪诉求;(2019)黑民再372号再审判决又以“默示行为解除合同”重新划定责任范畴,且对《聘任合同书》关键条款的解释前后抵牾[3]。审判与执行程序在关键事实认定层面亦存分歧。购房义务履行要件判定时,执行机构以“房屋位置未作约定”为由驳回请求,执行裁定却依照合同房号实施查封,二者就“房屋位置是否明确”的认定大相径庭。“同案不同判”状况使当事人对裁判准则陷入迷茫,合理预期彻底落空,转而选择信访维权,这充分彰显审判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稳固司法权威方面效能严重缺失。

二、执行监督程序对信访矛盾化解的实际影响评估

(一)执行裁定变更中的监督机制运行漏洞

执行裁定变更环节,监督机制显现显著漏洞,自(2017)黑0102执187号(和)(2023)黑0102执恢890号系列裁定,查封举措持续实施,但执行依据始终处于非稳定状态,案件执行期间,针对“悦达民生国际小区B - 3栋2单元1101号房产”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应履行标的,执行法院未作出明确且稳定的认定,导致查封行为欠缺坚实依据支撑,执行监督程序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亦颇为突出。对比(2021)黑01执复303号与(2024)黑01执复177号两份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审查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前一份裁定以“房屋位置未约定”为由驳回申请,后一份裁定中,法院却对合同条款作选择性忽视,未按相同标准审查。此类审查标准的不统一,使执行监督在法律适用层面呈现碎片化态势,严重影响执行程序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亦令当事人对执行监督的公正性产生强烈质疑。根据数学分析中集合部分的理论,已说明判项中房产的位置,包含了查封的“悦达民生国际小区B - 3栋2单元1101号房产”然而执行机构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径直排除(查封后为)特定房产的履行,此裁判逻辑割裂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间本应紧密的实体衔接,致使当事人虽于审判程序胜诉,在执行阶段却因执行监督的不合理判定,陷入“赢了官司难拿房”的权利实现困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执行监督对信访案件“案结事了”的实际作用

省高院(2025)黑执监25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作为执行监督终结程序,未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该通知书仅作程序性终结宣告,未回应涉案房产自2017年起长期查封的处置(腾空、交付、办理产权登记)方案,房产持续未处置状态,即使当事人权益处于悬空状态,亦引发其对执行监督公正性的质疑,彰显执行监督在达成“案结事了”目标上的效能不足。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控与权益保障的失衡问题突出:执行部门过度注重查控措施,却忽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合理保护及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质实现,刘少鹏在《院长纠错申请书》中指出,执行法院三次查封案涉房产,却以“房屋位置未约定”为由驳回执行申请,该逻辑实则否定《聘任合同书》中“签订预售合同确定位置”的约定,凸显执行依据与审判认定的冲突[4]。执行异议审查中,法院执行依据的模糊,亦未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致使矛盾进一步加剧,此现象反映出执行异议审查机制在法律适用统一性、证据审查合理性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难以通过监督程序从根本上消解信访源头问题。

三、法官答疑机制在信访案件矛盾发现中的功能局限

(一)答疑程序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差距

“三年必答疑”制度作为司法释明的关键环节,旨在借助法官专业阐释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困惑,增强司法公信力,该制度明确规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核心问题,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然而在刘少鹏案中,自2016年二审判决作出至2019年再审启动的关键时段,法官以“年度审结700余件案件,办案压力超负荷”为由,将答疑程序简化为格式化书面回复(没有书面答疑的事实),仅复述裁判文书主文内容,未就争议焦点进行实质性回应。在证据审查答疑环节,申请人提交的《廉租房投资资金转账支票》等四份证据构成完整时间链条,清晰显示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存在(报批、领取)资金(支票)与物业服务等行为,与主张的劳务关系存续时长高度吻合。但法官在答疑时既未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证据综合判断的规定进行剖析,也未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仅以“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笼统表述,未阐明不符合何种法定形式要件。此种避实就虚的答疑方式,致使当事人始终难以理解关键证据被排除的缘由,直接引发其对裁判公正性的深度质疑,让答疑程序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化解矛盾的实质作用。

(二)答疑机制对裁判矛盾的识别与纠正效能

刘少鹏案中不同审级法官对“默示合同解除”的认定存在明显分歧,(2016)黑01民终1088号二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判定需双方书面确认方可解除合同;(2019)黑民再372号再审判决则援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兜底条款,以“双方实际停止履约”推定合同解除,造成《聘任合同书》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适用差异[5]。法官答疑未阐释法律适用逻辑的转变,未说明论证依据及条款适用要件,当事人难以理解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刘少鹏在《院长纠错申请书》中指出,再审判决存在“超出诉讼请求”“未归纳争议焦点”等程序问题,如未经主张即认定“默示解除合同”,且未依照《民诉法解释》归纳争议焦点,导致事实认定偏离核心。针对二审遗漏“确定购房位置”诉求的异议,法官以“已审查合同效力”予以回避,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范围的规定,此类答复未纠正程序瑕疵,反而因损害诉讼权利导致矛盾激化。答疑机制的失效使裁判矛盾持续显现,加剧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感,促使信访问题趋向复杂化。

结语

本研究以刘少鹏案为典型剖析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在长期信访案件中的运行状况,研究显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再审审查重点偏移、对信访诉求回应欠缺的问题;执行监督程序漏洞较多,难以达成“案结事了”;法官答疑机制功能受到限制,无法有效化解矛盾。这些情况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加剧信访矛盾。为切实处理长期信访案件、提升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需对内部监督机制实施全面优化,审判监督方面应严格审查再审事由,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执行监督中统一审查标准,规范执行程序;完善法官答疑制度,加强对关键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解释。通过这些举措构建更为公正、高效的司法监督体系,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韩振超.论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D].河北师范大学,2018.

[2]张碧云.Y县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D].暨南大学,2019.

[3]王晓双,刘少军.刑事裁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研究[J].净月学刊,2018,(03):86-91.

[4]何滔,朱微伟.整合监察力量加强内部监督——毕节市法院系统进一步加强内部监察监督工作[J].当代贵州,2020,(33):70.

[5]王喜凤.浅谈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的着力点[N].人民法院报,2020-07-0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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