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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我也要赔偿?为何?
2025-06-27 来源:本站

“他们虽然受伤了,可是他们是全责,为什么我要赔偿?”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通过专业审判,切实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纠纷得以化解。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妹妹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成某兄妹二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成某兄妹在辉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成某兄妹为主张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朝阳人民法庭。

庭审中,李某情绪比较激动,因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认为自己并无赔偿责任。法官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车辆在保险期内,而交强险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即便是无责方交强险也进行赔付,旨在让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助于其及时治疗伤势、修复车辆等,避免因责任方经济困难等情况而无法获得赔偿。本案中成某兄妹在事故发生后前往辉南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但结合入院诊断及病历等材料可见,二人入院诊断为头皮挫伤,住院治疗期间每天仅注射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一次,且兄妹二人均在县城内居住,住所地距离医院约2公里,其住院11天的诊疗行为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对二人主张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均未支持;但综合考虑二人伤情及就医情况,酌情支持其误工期限3天。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保险条例速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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